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0:31:40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我国财产继承中,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与其他继承方式相比其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即当各种继承方式并存时,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然后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种类似于合同的双方法律行为。故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一旦成立,双方都必须遵守和切实履行,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和解除,当然这种约定也不的违反公序良俗。
对于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保护,受我国《合同法》对监护等人身关系的限制,目前虽不适应《合同法》,但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为了日后更好的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协议内容,尤其是各方的权利义务。
签订赡养协议后 老人认为儿女不孝可解除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父亲状告儿子不孝(不尽赡养义务),要求解除赡养协议的纠纷进行处理,因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赡养协议,并且也无共同在一起生活,故法院作出解除赡养协议,儿子返还父亲的房屋及土地判决。
2009年7月25日因原告李天福及妻子王秀兰赡养一事经胜利村委会组织调解原告李天福夫妇及其八位子女达成由被告李旺赡养原告李天福夫妇的协议,遂被告李旺夫妇搬到原告家照顾父母。2010年4月5日其母王秀兰去世。原告认为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不为其做饭和照顾日常生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2009年7月25日达成的赡养协议, 并且要求被告立即将71.50平方米的房屋及17.20亩土地返还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9年7月25日经胜利村委会调解原告李天福夫妇及其八位子女达成由被告李旺赡养原告李天福夫妇的协议属附条件的赡养协议,因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将父母二人生养死葬后其所有的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被告所有,该规定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没有完全成立时,该内容不生效,故被告要求取得其父母一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不能成立。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2009年7月25日达成的赡养协议,故因赡养事宜原、被告达成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也无法履行,并且被告也未实际给付转让费用,所以应当一并解除。原告坚决表示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且被告也表示同意。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解除赡养协议,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及土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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