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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法律规定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2 20:04:13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本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一般来说,遗嘱是遗嘱人自由处分其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自由表达其意愿。其可以在处分财产时不附加任何的义务,也可以在遗嘱中要求遗嘱受益人必须按照其指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接受遗产的同时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这种遗嘱即为附义务的遗嘱。相对于纯受益性的遗嘱而言,附义务遗嘱也称为负担遗嘱。

  附义务的遗嘱不同于附条件的遗嘱。附义务的遗嘱所附的义务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实行的某种行为,具有确定性。而附条件的遗嘱中所附的条件是否能够成就则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该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

  在附义务的遗嘱中,取得遗产的权利和履行某种义务是一一对应、密切联系的。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设定一定的义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想要取得遗产,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然,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可以通过放弃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履行该义务。

  本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根据该规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接受了遗产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除非其有正当的理由而不履行。这里所谓的正当理由应基于一般正常的理性在个案中具体判断。通常而言,这种正当理由包括:遗嘱人所设定的义务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遗嘱人所

  设定的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遗嘱人设定的义务在客观上无法实现;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遭受了不可抗力等,这些均可以视为正当的理由。另需注意的是,如果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其并不是当然丧失取得遗产的权利,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的请求,才能由人民法院取消其该权利。

  在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权利被取消后,该部分遗产由提出请求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接受。这类人员在接受遗产后,也应当履行遗嘱中确定的相关的义务。关于这一点,在《继承法意见》第43条有着明确的规定,该条内容为:“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在此情况下,实际上是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变更了遗嘱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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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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