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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后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8 11:15:52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原    告]阎某
        [被    告]赵某、覃某某三人
        案情简介:第一被告为被继承人合法妻子,第二、三、四被告为被继承人亲生子。被继承人向信用社借款4000元。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担保人,与信用社签订了担保合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继承人因车祸死亡,四被告未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被继承人的保险金由第四被告支取、保管。借款到期后,信用社向原告催要借款无果。经调解原告与信用社达成原告偿还被继承人借款的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原告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原告与信用社的借款合同、组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继承人因车祸死亡后,借款到期,原告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被继承人的借款。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并未分割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均已分家另过,第一被告己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现被继承人的保险金均由第四被告支取、保管,故应由第四被告从领取的保险金中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350元。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要点是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四继承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此,应当认为,借款人因故死亡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须偿还借款的,借款人的遗产应当先清偿借款。
        本案适用下列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展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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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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