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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遗赠人将遗产遗赠给非法同居人的行为效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4 17:17:20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已婚遗赠人将遗产遗赠给非法同居人的行为效力
       
        基本案情:被上诉人与遗赠人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一处房屋所有权,该房被拆迁后,被上诉人获得一套住房作为还房安置,并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遗赠人与被上诉人将继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婚后收养的儿子。遗赠人与上诉人相识后,两人便在外租房同居生活。遗赠人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以及出售房屋的一半价款及所用的手机赠与上诉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后遗赠人病故,其患病期间一直由被上诉人及其家属护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是否可持与其同居人所立遗嘱要求被上诉人交付遗赠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遗赠人在与被上诉人婚姻期间,违反《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与上诉人的非法同居,其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并违反法律。故其将财产遗赠给同居人的行为,也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并损害了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无效,上诉人无权要求被上诉人交付遗赠财产。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点评:已婚遗赠人实施的将遗产遗赠给非法同居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遗赠行为无效。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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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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