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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的扶养义务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4 21:01:53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原    告]刘某、邵某
         [被    告]岳某、陈某
        基本案情:二原告、二被告分别系夫妇关系。原告刘某系盲人,原告邵某身体残疾,婚后无子女,经介绍二被告带着自己的女儿一家三口到原告家与二原告共同生活,双方签订收养协议书。后原告刘某与被告岳某因赌养问题发生矛盾,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书。被告夫妇带女儿离开原告家单独生活。2年后,被告夫妇和其女儿又回到原告家,近4年来被告夫妇都是在县城租房居住做生意,不常与原告夫妇-起生活,被告的女儿是在该村上小学且与原告夫妇一起居住生活。被告夫妇虽在县城租房居住做生意,但还是回家照管原告夫妇的田地及交纳原告家中的部分水电费用等开支,双方在一起生活期间被告夫妇还支付原告的部分医疗费。
        争议要点:原告认为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在一起相处生活,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能否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收养协议书”其实质内容实际是上述法律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一经签订,作为扶养人的被告就应从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履行扶养义务,负责被扶养人原告的衣、食、住、行,妥善照管好原告的生活,并且扶养人不得随意中断对被扶养人的扶养和照顾。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虽在一起和睦地相处生活了两年,但后原告刘某和被告岳某闹矛盾经调解两人同意解除协议后,被告夫妇就带着女儿离开原告夫妇离家单独生活,虽两年后原、被告双方又同意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但被告夫妇自此就常在富民县城租房居住做生意,只是有时回家照管原告夫妇和自己的女儿,因原告夫妇是身患残疾的老年人,被告夫妇不常在家与原告夫妇相处生活,必然双方之间会产生矛盾。现原告夫妇认为双方之间已无法继续在一起相处生活,结合双方现在的实际情况,对原告夫妇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双方签订协议形成遗赠扶养关系后,已断断续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了近10年,根据被告夫妇支付了原告部分医疗费、给付了家中的水电费、农业税等情况,现原告夫妇应给予被告夫妇适当的经济补偿。
        南京遗赠律师、南京遗产继承律师点评:遗赠抚养协议的扶养人应从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履行扶养义务,负责被扶养人的衣、食、住、行,并且不得随意中断对被扶养人的扶养和照顾。
        本案适用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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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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