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的效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14 09:09:13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熊某离世前,请律师张某见证并代书了遗嘱,遗嘱对其所有的现金、企业、房产等财产向其儿女熊平、熊芳进行了分配,并聘请张某为终身法律顾问,并指定其为遗嘱执行人,但并未对其应得报酬进行约定。熊某去世后,张某与熊平、熊芳就遗嘱执行的相关事项签订执行遗嘱代理协议,并依据此协议从遗产中扣收代理费。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我国法律未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案中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张某所实施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可被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行为。张某作为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虽其已有执行遗嘱的义务,但在遗嘱中并未对其应得报酬进行约定。此情况下,张某与熊氏兄妹就执行遗嘱的相关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熊氏兄妹对其是因张某的误导而在违背真实意思下签订协议的情节,无法举证证明。由此认定,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具有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情节,该协议合法有效。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的执行遗嘱代理协议且不具有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情节该协议为合法有效。
本案主要适用下列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我国法律未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案中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张某所实施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可被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行为。张某作为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虽其已有执行遗嘱的义务,但在遗嘱中并未对其应得报酬进行约定。此情况下,张某与熊氏兄妹就执行遗嘱的相关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熊氏兄妹对其是因张某的误导而在违背真实意思下签订协议的情节,无法举证证明。由此认定,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具有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情节,该协议合法有效。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的执行遗嘱代理协议且不具有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情节该协议为合法有效。
本案主要适用下列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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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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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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