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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非一般财产权不具有转移效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2:13:43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市民李先生:因为一些家庭原因,父母立下了遗嘱,将弟弟排除在外。请问,我能否把继承权转让给我弟弟?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

  继承权虽然是一种财产权,但它同时还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是以一定的婚姻、血缘关系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专属性。

  继承权是一种带有人身关系性质的财产权,是以当事人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基础的。因此,继承权兼具财产权、人身权性质,这就决定了继承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权利主体处分继承权不能像处分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完全自主的处分权。继承人要么行使权利,要么放弃权利,除此以外别无选。继承权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转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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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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