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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遗嘱诉讼法上的证明责任问题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1-01 10:30:25    当前栏目:继承论文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将短信遗嘱所具备的法律要件与法定形式的遗嘱所要求具备的要件一一经 过对比之后,得出短信遗嘱不可能成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公ìiE遗嘱。短信 遗嘱与录音遗嘱没有交集。短信遗嘱有可能成为口头遗嘱发生私法上效力。除此 之外,对短信遗l属的效力问题,我们还可以从诉讼法的角度予以观察。在诉讼中, 法院为了做出判决,必须对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无论是当事人的努力,还是法院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法院对于某事实的审理,有可能在未能形成 "该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之确定心证的状态下而告终。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 并不能以事实不明为由拒绝裁判。因此在这种事实存在与否不明之时,需要存在可以使得法官得以做出判决的规范。

  对短信遗嘱来说,被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权利人若主张依据有效的遗嘱进而 继承指定财产,其必须承担证明其拥有合法的遗嘱继承权利。法院如遇此案件,为了做出判决就必须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做出判断,但是权 利和义务不过是一种观念上的形象而己。权利义务在现实中存在与否,法官无法 直接通过五官作用来加以认识,而且也没有直接证明的方法。有关现存权利存在与否的判断,只能在明确 "在过去,该权利是发生了还是消灭了"之基础上来做出,而有关权利是发生还是消灭之判断,则取决于对如下这种具体事实存在与否 的判断,即与规定该权利发生或消灭之法规的构成要件相对应的具体事实(所谓 的主要事实),因此在诉讼中对主要事实的调查举证就成为了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短信遗嘱来说,主张有遗嘱继承权之人无非须证明四个法律上要件来支 持其诉请:(1)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 (3) 遗 属的财产属于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 4 ) 短信遗嘱符合法定的选嘱形式。要件(1)、( 3 ) 属于一般事实,易于证明,且少有疑义。争点在于 ( 2)、( 4 ), 如若能够证成这两个法律要件,短信遗嘱继承人即顺利合法的获得继承的财产。

  至于要件2),实质属于本文第二章第一节内容,至于要件 (4),依据意思表示理论,除非能够证成 短信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具有 "人书一体性",否则不能认定短信是当事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第二节分析得出,短信遗嘱不具有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要件,短信遗嘱只可能成为口头遗嘱,且涉及到"见证人"这一主要事实的解释问题

  (一)主张短信遗嘱作为自书遗|属的诉讼后果 若在诉讼中,原告王张将短信遗嘱作为自书遗嘱看待,则需对上述 (2)、(4)两个要件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承担败诉的后果。

  对于要件(2),原告应该证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没有不真实不一致的瑕疵。诚然,自书遗嘱具有很强的秘密性。往往自书遗嘱人立遗 嘱时没有任何其他人在场。如上文论述到,自书遗嘱的签名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亲笔手书签名。其缘由,是为了保证在秘密状态下做成的自书遗嘱出自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要件(纱,原告应该证明短信遗嘱符合自书遗l属的法定形式要求。亦如上述,短信遗嘱的电子化特征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另有签名、年 月日等要件均不符合。这些均属于原告主张诉请所需证明的主要案件事实,当原 告不能证明这些事实的真实性时,法宫只能认定这些主要案件事实的不存在。所以,主张短信遗嘱作为自书遗嘱发生法律上效力,不具有可能性。

  (二)主张短信遗嘱作为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的诉讼后果同上,原告主张短信遗嘱作为代书遗嘱的,需要对短信遗嘱中 "代书"、"见证人"、"签名"等主要案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于"代书"必须写于非电子化材 料之上,属于不能证之案件事实: 于 "见证人",因不具备非电子化材料书写的 客观事实,原告不可能证明见证人于遗嘱上签名: 至于签名,自不待言。所以, 当原告对某些案件事实不可能做出证明时,起主张的诉请亦不可能得到支持。

  另外,因为现阶段我国还未建立对电子化遗嘱的公证机制,对电子文书的司法鉴定仍有法律空白。故而原告亦不可能提出将短信遗嘱作为公证遗嘱的诉讼请 求。

  综上,短信遗嘱因缺乏意思表示的有效性而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律行为被赋予私法上的法律效力。短信遗嘱亦因缺乏法定形式要件而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短信遗嘱在现行法上不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在诉讼上对原告的诉请给予有效 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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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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