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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通知条文研究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2 20:13:00    当前栏目:继承论文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继承开始通知条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条文研究

  一、继承开始通知的重要性

  继承开始意味着继承人范围的确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能够作出接受与放弃的意思表示等。继承开始的通知直接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的行使与放弃。首先,继承开始通知对于继承人而言,意味着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做出接受与放弃的意思表示。因为只有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才能判断自己是否在继承人的范围内,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作出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如果继承人未收到继承开始的通知,将无法作出判断。

  其次,继承开始通知对遗嘱执行人也很重要,继承开始,意味着遗嘱生效,遗嘱执行人就需要开始执行遗嘱。如果遗嘱执行人没有收到继承开始通知,就无法判断遗嘱是否开始生效,是否需要执行遗嘱。再次,继承开始的通知对于受遗赠人而言同样重要,因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即接到继承开始通知并知悉受遗赠的事实,就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没有作出的视为拒绝接受。

  如果受遗赠人未收到继承开始的通知,其无从知道是否受遗赠,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也就无从谈起。最后,继承通知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言,也很重要。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一方的扶养人而言,在继承开始后,就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取得受遗赠的财产。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得到继承开始的通知后,就可以向遗产管理人主张通过遗产实现债权。

  二、继承开始通知的义务人

  本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首先,负有继承开始通知义务的人是继承人。通常来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最先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因此,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本条还规定,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被继承人死亡时;可能没有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或者因为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通知,在此情况下,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通知义务。因此,负有继承开始通知义务的主体还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就是被继承人生前最后工作的单位,可能是被继承人尚在服务的单位,也可能是被继承人退休的单位。由于很多企业的人员退休后,养老都转入社保部门,与单位不再有联系,所以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也未必知道其死亡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由被继承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当然,除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人之外,其他知晓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主体,也可以告知利害关系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继承开始通知的发出

  本条规定,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根据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从时间上而言,在继承人等通知义务人知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后,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所谓及时通知就是立刻而不迟延地发出继承开始的通知。

  发出继承开始通知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通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是电话通知、短信通知或者借助其他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发出通知。

  南京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分析实践中继承开始后通知问题

  在遗产继承中,有些合法继承人是主动出现或明显的,有些则是隐性或不为人知的。只有通过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开告知,才可能使更多的当事人及时出现,以利于继承关系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予以确定,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条规定要求继承开始的通知应当及时,但未对何时开始通知以及完成通知的期限、通知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判断,继承的通知以一般社会认知判断达到合理、及时程度的,应当认为义务人已经适当履行了通知义务。通知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对话、电话、短信、邮件、传真等方式均可作为通知的方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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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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