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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分配问题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09 13:54:49    当前栏目:继承论文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分配问题探究

  根据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能够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人,就由该法定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不会发生遗产份额的分配问题。但是如果存在多个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就应当确定同一顺序的多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这就涉及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间题,即法定应继份制度。法定应继份是指多个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依法分配遗产时,法律规定其应当取得的遗产份额。关于法定应继份,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不区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继份均等;另一种是区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作不同的规定,同一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应继份均等,对于配偶继承人的应继份作特别规定。

  法定继承遗产份额所要遵循的原则

  继承人应当取得的遗产份额时未区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继承中分配遗产份额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即遗产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均等,不因性别、年龄、婚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继承权主要是基于婚姻关系与血缘关系而产生,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权是平等的,不应有所差异,继承遗产的份额均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二、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一规定体现出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续扶养继承人的功能,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家庭成员之间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应当予以照顾的继承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不是有一般困难,例如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或者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而导致生活有特殊困难;二是缺乏劳动能力,根本无法通过参加劳动改变生活困难的局面,而不是劳动能力不强。对千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继承法规定“应当予以照顾",这实际上也为其他继承人施加了在分配遗产时对该继承人予以照顾的义务。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在经济上提供主要来源或者在生活上给予主要照顾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给予这类继承人适当倾斜,有利于鼓励尊老养老,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公平原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相较其他继承人而言,与被继承人在经济上、生活上、情感上存在更为密切的关系,彼此之间具有扶养关系,因此也可以多分遗产,这一般也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千这类继承人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如果继承人自身无生活来源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等,根本不具备扶养被继承人的能力和条件,则不属于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情形。二是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一般是从客观上来判断,但是实践中也存在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人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继承人客观上并没有扶养被继承人,但是在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当以此为依据对该继承人不分或者少分。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需要继承人扶养,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且还违反法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刑事犯罪,对这部分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定继承人之间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可以协商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我国继承法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各法定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同意不均分遗产的,继承份额也可以不均等。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 予以照顾,照顾的目的是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 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较多,平均分配遗产也足以 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则没有必要 再予以照顾,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仍应均等;如果各个继承人生活都 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则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也只好均等。

  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必须是继承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人 都不得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让继承人作出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意思 表示。继承人之间协商分配遗产,既可以是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 承人共同协商,也可以仅仅是第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已经全部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 承权的,则可以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协商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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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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