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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分割遗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21 10:40:02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蔡家五与沙春林婚后共生育沙毅、沙银辉、沙芙蓉、沙福玉四个子女,蔡家五与沙春林的父母均已去世。沙春林死亡后,蔡家五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于1959年取得房屋所有证。1970年,蔡家五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其中,沙银辉已经于1958年死亡,其与妻子林玉华婚后共生育沙国庆、沙惠群两个子女,林玉华后与他人再婚。沙国庆死于1994年,其与丈夫林绍成婚后生育一子林永恒。沙毅于1995年死亡,其与妻子邓昌婚后共养育沙芳丽、沙德成、沙德俊三个子女。蔡家五死亡后,沙毅、邓昌、沙德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1973年,沙毅向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继承登记,提交了由沙毅伪造的内容为沙芙蓉、沙福玉同意放弃产权、房屋由沙毅继承的证明。该证明加盖有“沙福容”和“沙福玉”的印章,但沙福蓉、沙福玉并未在上面签字。1974年,沙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1976年,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根据沙国庆、沙惠群的申请,将涉案房屋产权证收回并加盖注销章。此后各相关继承人一直未向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补具书面意见,也未重新办理登记。
        2009年,该房屋参与改造收购,由邓昌、沙德俊、沙德成与改造方签订《改造房屋收购协议》。现该房已腾退交出,沙德俊已申领整体搬迁一次性奖励。
        沙芙蓉、沙福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房屋补偿款。
        邓昌、沙德俊、沙德成、沙芳丽、沙惠群、林永恒辩称:蔡家五已逝世近三十年,沙芙蓉、沙福玉现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则不予适用。本案中,蔡家五已死亡近四十年,继承自其死亡开始,在遗产未进行分割前,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所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且该权利属于形成权。现沙芙蓉、沙福玉作为蔡家五的继承人即遗产的共有人起诉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沙毅向房产管理局提供的两份弃权声明均为其自行书写,虽然证明中加盖有“沙福容”和“沙福玉”的印章,但沙福蓉、沙福玉本人并未在证明上签字,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沙福蓉、沙福玉知道并同意该弃权声明,因此不能仅以此认定沙福蓉、沙福玉具有放弃产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涉案房屋属于蔡家五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故所有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
        一审法院判决:房屋由沙芙蓉、沙福玉各享有25%的财产份额,由邓昌享有15.625%的财产份额,由沙德俊、沙德戚、沙芳丽各享有3.125%的财产份额,由沙惠群、林永恒各享有12.5%的财产份额。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继承开始后,在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也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不存在继承人权利被侵犯的问题,遗产归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该权利实质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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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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