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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嘱继承律师:公证遗嘱常识简介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6:17:56    当前栏目:公证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遗嘱继承律师:公证遗嘱常识简介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关对公民遗嘱进行审核并认定其法律效力的遗嘱设立形式。在众多的遗嘱设立方式中,公证遗嘱由于经过专业人士审核把关,较少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况。同时,由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排他性最强,受到很多立遗嘱人的青睐。根据我国《公证程序规则》和《遗嘱公证细则》的要求,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在出现立遗嘱人年老体弱、是危重病人、是盲聋哑人、是间歇精神病人或智力缺损人员时,应当对设立遗嘱过程录音录像。同时为了确保公证遗嘱内容的真实、合法,公证机关往往会要求立遗嘱人提供一整套详细准确的身份、财产信息,较之自书遗嘱等遗嘱形式而言手续较为复杂。同时,由于其法律效力较高,如欲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则必须重新设立一份公证遗嘱才能达到修正改变的目的。

  如果由于公证人员的过错导致公证遗嘱无效的,权益受损方有权利要求公证机关进行赔偿。例如,甲设立公证遗嘱,指定由自己的长子乙继承全部遗产,然而公证处只安排了一名公证员实施遗嘱公证,最终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此时,长子乙有权利要求公证处赔偿自己由此丧失的财产权益。但如果公证遗嘱由于立遗嘱人的原因而被认定无效,例如立遗嘱人提供了虚假信息、隐瞒了事实情况等等,公证机关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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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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