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于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之律师解读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01 12:04:38 当前栏目:公证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第一于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法条源于《继承法》第17条第1款:“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条规定较该款规定来说基本没有变化,只是为了和《公证法》的相关表述相呼应,将前述第1款中的“公证机关”修改为了“公证机构”。
关于公证的含义,我国《公证法》第2条有明确的界定,该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于“公证机构”,《公证法》第6条也有明确的界定,该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在我国,公证机构指的就是各个公证处,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在我国办理公证的机构只能是公证处,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可以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作为公证人。根据《公证法》第11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的事项范围包括继承、遗嘱、财产分割以及自然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遗嘱公证细则》对何为公证遗嘱进行了界定,该细则第3条规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为了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遗嘱需要由遗嘱人本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亲自到场办理,在申请后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后出具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遗嘱公证细则》第5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如果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如果对复查结果不服,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进行投诉。对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前2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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