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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效力待定 房屋产权难以变更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6:42:22    当前栏目:自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自书遗嘱效力待定 房屋产权难以变更

  沈某是一位退休老干部,老伴去世多年,生有二女一子。为照顾老人生活,儿子沈浩一家与老人共同居住在老人单位分配的房子里。1999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沈老让沈浩出资将房子买了下来,因担心将来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沈老立下遗嘱,内容为:沈浩代父出资3万元购买房产,沈老去世后该房产由沈浩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2010年沈老因病去世了,沈浩拿着老人的遗嘱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但房管局因遗嘱没有办理公证而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老人的两个女儿得知情况后,也以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为由,要求共同继承房产。那么,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吗?

  《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需具备以下法律条件:(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2)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

  本案中沈老立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内容为他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因此沈老的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通常情况下将涉房遗嘱的效力交由公证处、律师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对于自书遗嘱,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无法审查认定其效力,有权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沈浩可通过办理继承协议公证达到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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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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