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遗嘱继承 > 自书遗嘱母亲先期故去,父亲立的遗嘱不能代替母亲行使处分财产权

母亲先期故去,父亲立的遗嘱不能代替母亲行使处分财产权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6:44:27    当前栏目:自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母亲先期故去,父亲立的遗嘱不能代替母亲行使处分财产权

  晨报讯(记者 赵矫健)您知道吗?不是所有的遗嘱都能受到法律保护。

  有些遗嘱虽说是按本人生前意愿立的,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是咋回事呢?昨日,法律专家王长明,律师常斌讲述了这其中的法律含义。

  事例一:父亲立遗嘱,不能超越自己权限

  李女士的母亲去世后,李女士的父亲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上说,父亲去世以后,两位老人所居住的价值60万元的房产将全部留给大儿子。

  但李女士说,家中除了大哥以外,还有她和弟弟。尽管李女士和弟弟的条件比大哥家的好,但仍不能接受父亲的做法。李女士和弟弟认为,他们应享有部分房产,于是,他们咨询了律师。

  律师常斌介绍,李女士父亲立下的遗嘱,因为“放大了”处分财产权,违背了法定继承原则,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律师解释:

  母亲故去后,作价60万元的房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且等额划分,30万元归死者老伴,原本归属死者的另30万元,再进行继承人等额划分(含死者老伴、两儿一女,共4人),每人得到7.5万元。

  如果父亲要将房产赠予大儿子的话,也是可以的,但仅仅是他本人的37.5万元,也就是说,大儿子最多能获得45万元,而不是全部的60万元。

  事例二:见证人签字不是亲笔书写

  市民陈女士和母亲属抱养关系,养母故去时,留下了一套住房。养母去世时,陈女士出钱发送了老人,随后代领了老人的丧葬费。

  不久,陈女士养母的3个侄女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同时,侄女们拿出了老人生前的一份遗嘱,但是邻居在签名处的名字落款,是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所立时间距老人死亡时间只有7天,而且两位邻居见证人均未到庭。

  法庭上,3个侄女对陈女士拿走老人丧葬费提出质疑,随后,陈女士出示了发送老人花费的票据。

  最终,法院因无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释:

  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或是见证人“亲笔书写”,这是一个法定原则,不得以其他的形式代替。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