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电脑中的“后事安排明细”,可否视为自书遗嘱?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6:50:30 当前栏目:自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被继承人电脑中的“后事安排明细”,可否视为自书遗嘱?
读者来信:
律师您好,我的叔叔今年6月去世,叔叔膝下有一子一女,但都在外地工作并安家,一年之中回来几次进行探望。去世后我和叔叔子女整理遗物时发现叔叔手提电脑里有一份“后事安排明细”,主要内容涉及:我病休四年,幸得长子、小女和侄子的悉心照顾,才得以延年。近期觉得身体日渐衰弱,故趁头脑清晰之际对后事预作安排。1、丧事从简,骨灰与妻子合葬;2、因儿子事业有成,经济宽裕,足慰我心,故将名下房屋及家具留给女儿以解生活压力;3、因侄子在生活上给予很多照顾,故将存款5万元留给侄子。但是叔叔长子对于叔叔的分配不予认可,不属于自书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叔叔遗产。请问律师,叔叔电脑中的“后事安排”能否视为自书遗嘱? 何鑫蔚
律师解答:
根据何先生的问题我们结合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解答:
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是在一定条件下根据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遗嘱的形式、生效条件都由法律作出直接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应当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即必须由立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全部内容,不得由他人代写,并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以防止他人伪造、篡改,确保遗嘱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思。
由上可见,本案中被继承人保留在手提电脑中的“后事安排明细”,不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客观上不具备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从技术手段上来看,目前个人电脑还没有普遍发展到可以保证使用者具有唯一性,其储存的文件不可被他人更改的程度,故对储存于个人电脑中文件的真实性、唯一性尚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
综上,保存在电脑中以“后事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而不能被认为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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