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合法性要件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5-07-15 17:09:17 当前栏目:自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水平逐步提高,打印遗嘱也愈发普遍。《民法典》第1136条肯定了打印遗嘱形式合法性。
打印遗嘱的优势在于制作方便、省时省力,打印效率远高于手写遗嘱。然而,与自书遗嘱相比,打印遗嘱的劣势很明显,主要体现在打印遗嘱使用电脑中预设的标准字体,形式上完全相同,无法识别制作者的个体特征,容易被伪造。故为确保打印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其形式要求十分严格。
一、打印遗嘱应当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见证人应全程见证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
一方面,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而确保遗嘱的订立过程能够得到第三方的监督。其中,见证人不得是《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的三类人员,即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另一方面,两个以上见证人需要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包括见证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以及见证将电脑上的遗嘱打印出来的过程。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要帮助核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打印遗嘱的每一页都要有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立法本意是为确保遗嘱真实完整、形成时间确定,防止遗嘱被篡改替换或者是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下能够区分遗嘱的订立顺序。传统手写遗嘱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确定真伪,而打印遗嘱中都是印刷字体,不易确定是由谁书写并打印出来,故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打印遗嘱若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生效要件。但在实践中,订立打印遗嘱可能出现某页日期缺失等形式瑕疵,因此在订立时可以就遗嘱的形成和打印过程、见证人及代笔人在场见证的情形进行录像,以增强遗嘱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为顺应时代变化,呼应社会需求,《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为实践中的新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使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元便捷。同时,《民法典》对打印遗嘱形式的要求,本质上是守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科技深度融入生活的今天,既要善用技术工具,也要遵循法律规则,让每一份嘱托皆能抵达应至之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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