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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嘱继承律师:应当如何设立遗嘱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6:27:00    当前栏目:自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遗嘱继承律师:应当如何设立遗嘱?

  设立遗嘱的方式有很多种,也存在不同的分类方法。

  根据设立遗嘱的形式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根据设立遗嘱的对象分为遗嘱与遗赠;根据设立遗嘱的表现形式分为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等。不同的遗嘱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和形式要求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根据自身的意愿,自行书写遗嘱内容并署名标注日期的遗嘱;代书遗嘱顾名思义,是指立遗嘱人请他人依照立遗嘱人自己的意愿,代为书写遗嘱,并由代书人、立遗嘱人署名标注日期的遗嘱;公证遗嘱是立遗嘱人在公证人员协助下,依照自身意愿设立遗嘱并经公证人员审查确定的遗嘱设立方式;口头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在情况紧迫、无法通过其他途经设立遗嘱的时候,口头表达自身的遗嘱事项,由现场见证人予以见证的遗嘱。

  立遗嘱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获得,称为遗嘱;立遗嘱人也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法律定义为遗赠。

  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通过何种形式设立遗嘱,与此同时,应当全面了解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各类遗嘱的要求,避免遗嘱无效的情况发生,以免遗嘱预期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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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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