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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法律规定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2 19:22:22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南京专业遗产继承律师解读:

  遗赠抚养协议作为自然人生前对其死亡后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是一种独具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是对我国民间长期存在的遗赠扶养协议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本条规定以立法的形式确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地位,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合同,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的是,其带有遗赠的性质又不同于遗赠,扶养人取得遗产需以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人与扶养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方可成立。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设立遗嘱时,只要其作出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该遗赠就发生法律效力,无须任何人的同意。即使受遗赠人拒绝接受遗赠,也并不影响该项遗赠的有效成立。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被扶养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同时负有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有偿性表现在扶养人接受遗赠财产,以对被扶养人进行扶养为代价。当然,这种有偿性并不需要扶养人付出的代价与取得的遗产在价值上相一致,只要是扶养人与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

  (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虽为双务的法律行为,但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并不相同。自遗赠扶养协议订立之日起,被扶养人即可要求扶养人履行义务;而在被扶养人死亡之前,扶养人不得要求被扶养人履行转移其财产的义务。然而,双方履行义务时间上的不一致,并不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生效,其仍属于诺成性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中,相较于其他遗产继承方式,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

  遗赠扶养协议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遗赠的权利,遗赠人享有被扶养权利的同时负有将遗产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而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是无偿的,所以在遗产分配上,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的各项约定。扶养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扶养义务,具体的扶养标准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应当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鉴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特殊性,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应是继续性的,不得在被扶养人死亡前中断履行扶养义务。除扶养义务外,扶养人还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被扶养人的丧葬事宜。

  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父母与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可以因一方死亡而自然消灭,或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发生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扶养人虽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其对于自己未离世的父母,仍负有赡养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遗赠人如果尚有子女,虽然其子女可能不具备赡养的能力,但其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而免除,同时,其子女对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人指定财产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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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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