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继承律师:代位继承纠纷案例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0:22:37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南京继承律师:代位继承纠纷案例
【案例】
吕方与其妻有两个女儿,吕红和吕美均已结婚。吕方老两口早年收养一子,取名吕刚,吕刚婚后生二子取名吕洋,吕冰。1990年,吕刚因病早逝。1992年,吕方与其妻先后去世。吕洋、吕冰以吕方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吕方的遗产房屋6间。吕方的 两个女儿 不同意。为此, 发生争执, 吕红、吕美将吕洋和吕冰诉至法院。
原告吕红、吕美:吕洋是吕方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吕方的亲生女儿, 是吕方的合法遗产 继承人。
被告吕洋、吕冰:虽然我们是养孙,但我们也有继承权,我们要求和原告平分遗产。
【判决】
法院认为,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继承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本案中,养子吕刚有继承其养父吕方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吕方死亡,其子吕洋、吕冰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即吕洋、吕冰二人每人一间。一审判决后原告吕红、吕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吕红、吕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养子女的继承权以及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因吕方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按法定继承的顺序对吕方的遗产进行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法定继承的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就是说在没有立遗嘱、又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只能由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内的人继承遗产,其他人无权继承遗产。
从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本案中吕刚作为养子对其养父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因为其先于养父死亡,所以,发生代位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对代位继承作了明确的规定,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我国婚姻法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下面谈一下代位继承的必备条件:
一、被代位人先与被继承人死亡,
二、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三、代位人系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四、代位人未丧失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具体到本案,被代位人吕刚与1990年去世,被继承人吕方夫妇与1992年去世,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符合上述代位权条件的第一项要求;代位人吕洋、吕冰与被代位人吕刚显然都享有继承权,他们并没有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其中吕刚为吕方的养子,吕洋、吕冰为吕刚的生子女,因此符合上述代位权条件的第二、第四项要求。吕刚婚后生二子分别为吕洋、吕冰说明代位人吕洋、吕冰为被代位人吕刚的晚辈直系血亲,符合上述代位权条件的第三项要求。因此,吕洋,吕冰可以对吕方的遗产代位继承。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必须同时既是被代位人的晚辈又与被代位人有血缘关系,如果是同辈或者没有血缘关系,或者只是形成拟制血亲如养父母、继父母关系的,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吕洋、吕冰只能继承吕刚应当继承的份额,而不是与原告吕红、吕美四个人均分被继承人吕方的遗产。
因此法院判决,养子吕刚有继承其养父吕方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吕方死亡,其子吕洋、吕冰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即吕洋、吕冰二人每人一间房屋,也就是吕刚依法应当继承的份额,原告吕红、吕美作为被继承人吕方的亲生子女,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每人可以继承两间房屋。
法院的以上判决都是在被继承人吕方没有立遗嘱或者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则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有关约定进行继承。在现实生活中也有极个别的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机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在私下里却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是以受遗赠人或有关单位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从而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所以法律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在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的情况下,优先保护付出劳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遗嘱跟遗赠扶养协议没有抵触的话,被继承人在生前可以既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又可以立有遗嘱,从而更好地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愿望。
另外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房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 “房产留给孙”,死后谁继承
- 兄长意外亡无遗嘱 弟妹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 协议继承债权债务 应偿还亡父生前借款
- 鳏夫车祸死亡 遗产继承惹争议
- 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的扶养义务
- 成年人与其继母之间的继承
- 房产继承三份遗嘱 公证的有效
- 遗产约定继承的效力
- 两个女儿见证 拿代书遗嘱分房产无效
- 南京继承律师:代位继承纠纷案例
- 请求分割遗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 老汉遗嘱房产给孙子 儿子不服诉法院
- 父母三份遗嘱内容不同 五姐妹争夺房产对簿公堂
- 继承人诉企业还款 法院判决私债私偿
- 公产房屋不能作为遗赠
- 继承祖父母或外祖能否父母的遗产
- 妻子只要遗产不要债务 妹夫讨要3万“遗债”
- 遗嘱部分无效 丈夫立遗嘱处置家庭财产
- 未尽抚养义务八旬老太愤而解除遗赠
- 家庭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
- 遗赠抚养未履行 花甲老人公堂怒告侄儿
- 一份程序出错的遗嘱引发继承风波
- 遗赠扶养协议生效 他人处置遗产行为无效
- 十堰富豪遗产纠纷尘埃落定 7岁女孩继承9.25%股份
- 二奶携子上门讨遗产 律师称私生子可依法继承遗产
- 离婚儿媳为何可以分“公公”遗产?
- 股东死亡亲属继承股权 投资人不满告工商局被驳
- 两遗嘱“撞车” 代书遗嘱无证人无效
- 农村士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 遗赠抚养协议虽签订不履行义务可以解除
- 虽有遗嘱执行人 争议遗嘱难执行
-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的效力
- 房产继承引官司 老父遗嘱仍有效
- 房产为夫妻共有 谁来继承最好能分别订立遗嘱
- 依遗嘱继承遗产前应首先析产
- 丈夫婚前财产妻子享有继承权
- 撤销公证遗嘱有程序自行销毁效力仍在
- 手握父亲遗嘱 继承房产闹心 遗嘱是打印件被认无效
- 隔代继承遭姑姑反对 遗嘱有效获法院支持
- 南京继承律师解析遗产分割的原则
- 说好借十年一借三十年 房产继承人将银行告上法庭
-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与证明责任
- 一次拆迁引发的婆、媳、姑再战之间歇性精神病人能否订立遗嘱
- 孙子女不能以代位继承权主张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
- 婆婆临终将房屋过户给儿媳 小姑要求继承卖房款引发大战
- 老人公证遗嘱将房产过户给女儿 手上红印被儿子发现撤销公证遗嘱
- 企业家应如何安排股权继承
- 遗嘱违反社会公德被法院判定无效
- 儿女结婚前 准丈母娘逼准婆婆办房产遗嘱公证
- 画家许德麟遗产案终审宣判 耗时4年11位法定继承
- 爷爷遗赠孙子房产 自书遗嘱视为有效
- 立遗嘱遗产给女儿 女儿先亡遗产重分
- 案例解说遗产的范畴
- 南京继承律师以案说法: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 附条件继承协议的效力
- 小舅子们争亡妻遗产 集资建的房子到底归谁?
- 因重大误解签订调解协议的除斥期间
- 叔侄不和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
- 没遗嘱不是法定继承人 公证帮扶养人依法获遗产
- 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能否相互继承
- 如何应对“房产继承”--热点案例
- 遗赠抚养协议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 保险金作为遗产分割时应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
- 法定继承未平分 不当得利须返还
-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
- 丈夫以遗嘱限制妻子改嫁 引发遗产之争
- 外出务工无法扶养遗赠协议依法解除
- 继承份额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撤村费属于遗嘱所指“开发待遇”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评案--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 老汉临终忽醒悟 变更遗嘱为赠与
- 复婚前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属共同财产
- 被继承人有财产尚未分割不能成为继承人拒绝支付医疗费的依据
- 继承人对股权原则上可全面概括的继承
- 父母双亡股票房产继承难
- 遗赠扶养协议惹矛盾 法官耐心调解化积怨
- 代为交纳购房款的行为的认定
- 吵闹之后丈夫自杀 妻子享有继承权
- 遗产分配前的继承权确认之诉
- 继承人之间约定的效力
- 有了痴呆症状 再写遗嘱无效
- 老太为争女儿房屋遗产 与女婿对簿公堂获得支持
- 老人立遗嘱生养死葬就赠房 保姆未尽到义务丢了房
- 遗产房拆迁后升值 四子女反悔约定与母亲争抢
-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的继承
- 父亲去世前1元钱卖房给儿子 法院判交易无效
- 河南一90岁老太打官司 “强迫”养女继承其房产
- 借款人死亡后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 高尔夫会员资格的继承纠纷
- 死亡赔偿金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
- 放弃继承后其他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
- 丧偶者改嫁时继承权是否受限?
- 生前没立遗嘱,独生女为何不能继承父母房产?
- 为争房产告老爹 大儿子继承房产一半
- 夫妇共同遗嘱一方死亡后能否撤销?
- 孤老将房产份额遗赠保姆
-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与裁量
- 父母怕起纷争立遗嘱 死后三兄弟争百万房产
- 律师代书遗嘱后与继承人签订的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有效
- 已婚遗赠人将遗产遗赠给非法同居人的行为效力
-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解说增值遗产的分割的案例
- 老妇状告第三者诉求撤销遗赠抚养协议
- 母亲去世未析产 父亲遗嘱有争议:三子女争遗产
- 生前立遗嘱引纠纷 弟妹可否继承哥哥房产?
- 儿子继承遗产却不愿继承债务 法院判还6.5万
- 遗嘱有效时不能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 两份遗嘱均公证,房产归属惹争议
- 房产遗产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案例
- 遗嘱继承纠纷之遗嘱内容违法财产分割无效
- 南京继承律师解读:抚恤金和丧葬费是遗产吗?
- 同居期间稀里糊涂买房 分手后为房产闹上法庭
- 抚养人不抚养 遗赠被收回
- 江苏继承纠纷律师解析住房补贴款的归属
- 律师代书精神病人遗嘱 法律认定无效
- 代位继承的案例
- 百万房产公证费上万 继承遗产一定要先公证
- 帮立遗嘱老人不知法院认定立嘱无效
- 弥留之际留下遗赠是否有效 双方各执一词
-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案
- 土地承包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