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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能否相互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09 10:47:00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的继承

  ---白翠莲与屈玉卿、董鸿继承纠纷再审案

  [申请再审人]白翠莲(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再审人]屈玉卿、董鸿(均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基本案情:

  梁世奎12岁随母亲改嫁与继父生活在一起,但梁世奎作为烈士遗属,生活费用从此时起由政府承担。粱世奎与母亲、继父共同生活4年后离家住校开始独立生活。梁世奎生前在《干部履历表》中,曾这样写道“我被政府抚养长大”。梁世奎生前系医务工作者,2003年在抗击“非典”过程中光荣牺牲,被迫认为革命烈士。

  再审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可以相互继承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不仅要看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还要看一方是否给另一方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具体到本案,就是看被继承人与继父是否在一起生活过,继父是否对被继承人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但梁世奎在其多份自述材料中,多次表示母亲再嫁后,自己一人独立生活,是由国家抚养长大,对继父没有任何记录和叙述。这些自述不仅是梁世奎对自己成长历史的记录,更是他对人生经历的感受。作为生者应该尊重逝者生前的亲身感受。故本案应认定继父未与梁世奎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不享有继承梁世奎遗产的权利。

  梁世奎的继父是否对梁世奎的遗产有继承权。江苏专业继承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不相互继承。本案中,死者的继父不具有对死者财产的继承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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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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