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士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09 10:56:41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农村士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一一李维祥与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原 告】李维祥
【被 告】李格梅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农村土地实行第一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原、被告及其父李圣云、母周挂香共同生活,李圣云家庭取得了6.6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原、被告相继结婚并各自组建家庭。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对李圣云家庭原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重新划分,原告、被告、李圣云三个家庭分别取得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李圣云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经营,流转协议由被告代签。李圣云、周挂香夫妇相继去世后,李圣云家庭原承包的土地的流转收益被被告占有。
法院判决理由: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李圣云夫妇虽系原告、被告的父母,但原、被告已在婚后组成了各自的家庭。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李圣云家庭、原告家庭、被告家庭均各自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至此,原、被告已不属于李圣云土地承包户的成员,而是各自独立的三个土地承包户。李圣云夫妇死后,诉争土地应收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李圣云夫妇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更不能将诉争农地的承包权作为李圣云失妇的遗产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江苏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财产,不属于个人财产,不适用继承。
本继承纠纷案例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直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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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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