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遗嘱继承遗产前应首先析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06 13:50:34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高良与姜敏杰结婚后,生有两儿一女,分别是 高喜生、高喜贵和高娟。高良和姜敏杰购买60m2房屋一处共四间,并进行改扩建,扩建到了8间。高喜生结婚后,和妻子住了其中两间。之后,高良病逝,未留下遗嘱,也未进行财产分割。不久,该房屋被拆迁,拆迁安置费等90万元被姜敏杰悉数领取。姜敏杰病重时,曾立遗嘱一份,表示自己的遗产由高喜贵和高娟两人继承,高喜生不得继承。
现高喜贵、高娟以姜敏杰遗嘱为由,以高喜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四人对拆迁款90万元进行继承。
高喜生答辩称其对姜敏杰的遗产有继承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高良与姜敏杰购买面积为应为高良、姜敏杰所有。然而高良病逝后,并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而姜敏杰病逝前曾立有如下遗嘱:长子高喜生不准继承任何财产;属本人之财产由除高喜生外的两个子女继承。该遗嘱系合法有效。遂应将该遗产首先分出一半为高良的遗产,姜敏杰遗嘱中处分的只是属于她自己的部分,亦合法有效,高良的财产则应按正常的遗产进行分割。
姜敏杰立遗嘱时神志清楚,生活能够自理,有能力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直到姜敏杰去世也没有重新设立新的遗嘱或变更遗嘱的内容。姜敏杰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高喜生继承15万元,高喜贵和高娟分别继承37.5万元。
南京遗嘱继承律师指出,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则为被继承人遗嘱中可以处分的遗产,由继承人依照遗嘱进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现高喜贵、高娟以姜敏杰遗嘱为由,以高喜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四人对拆迁款90万元进行继承。
高喜生答辩称其对姜敏杰的遗产有继承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高良与姜敏杰购买面积为应为高良、姜敏杰所有。然而高良病逝后,并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而姜敏杰病逝前曾立有如下遗嘱:长子高喜生不准继承任何财产;属本人之财产由除高喜生外的两个子女继承。该遗嘱系合法有效。遂应将该遗产首先分出一半为高良的遗产,姜敏杰遗嘱中处分的只是属于她自己的部分,亦合法有效,高良的财产则应按正常的遗产进行分割。
姜敏杰立遗嘱时神志清楚,生活能够自理,有能力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直到姜敏杰去世也没有重新设立新的遗嘱或变更遗嘱的内容。姜敏杰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高喜生继承15万元,高喜贵和高娟分别继承37.5万元。
南京遗嘱继承律师指出,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则为被继承人遗嘱中可以处分的遗产,由继承人依照遗嘱进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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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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