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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嘱继承律师:自行设立遗嘱要注意哪些问题?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6:26:13    当前栏目:自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遗嘱继承律师:自行设立遗嘱要注意哪些问题?

  自行设立遗嘱要注意现行法律对于不同类型遗嘱的内容及格式的相关要求,避免无效遗嘱致使遗嘱预期落空。

  首先要保证立遗嘱人符合设立遗嘱的身份条件,例如年龄、智力水平、健康状况等等。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设立的遗嘱无效,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的智力和认知水平有限,法律不认可此类人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也不认可此类人群遗嘱行为的效力。立遗嘱人还应当符合某些健康标准,例如智力水平、精神状态等等,如果立遗嘱人曾经存在精神类疾病或者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智力缺失,那么为了保证其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还需要提供智力或精神状况的证明材料。

  其次要确保遗嘱中处分的财物和事务是立遗嘱人有权处分的内容。这个问题非常基础也非常重要,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由于不了解法律对于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他物权等概念的界定和区别,容易导致无权处分行为发生。例如,有配偶的立遗嘱人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并进行的遗嘱安排,其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又如,农村居民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安排他人继承,由于土地并非私有财产,而导致此遗嘱全部无效等等。

  同时要注意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将赌债等不合法的债权确定他人继承,法律不会予以保护;立遗嘱人没有给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预留必要生活费用,转而将全部财产安排他人继承的,若立遗嘱人在该子女成年以前去世,法律将强制划拨一部分遗产由该子女继承。

  另外还应当确保自行设立的遗嘱符合法定格式要求,例如是否有署名和设立时间、见证人的人数和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代书人的身份特点等等。

  总之,严格遵守法律对于各类遗嘱的具体要求,是自行设立遗嘱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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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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