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电脑中的“身后安排’可否视为其自书遗嘱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4-07 17:45:28 当前栏目:自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那立新之父那大山于2009年10月死亡。随后,那立新与其兄、姐在一起协商分割其父遗产事宜,三人达成协议:那大山名下的三居室房屋一套归那立新所有,那立新给其兄、姐各20万元;其余电器、家具等财产由其兄、姐任选,剩余归那立意所有。三人签字后,那立新尚未向其兄、姐支付约定的款项,即在其父亲的电脑中找到一份“身后事项安排”,其主要内容是:“我患病四年,幸得小女那立新悉心护理,得以延年。近觉身体每况愈下,故趁头脑清醒、神智健全之际对身后事直预作安排。一、丧事从筒,只通知我的弟弟及我的几个子女。骨灰与我妻之骨灰合葬即可。二、我的财产只有现居住的房屋一套及家具和少量存款。存款已给小女那立新,可用于我的丧事及我与老伴合葬事。三、长女为我们夫妻的养女,我们将其抚养成人,并未要求其尽赌养义务,可将我妻留下的金手锡一只交其作纪念。长子那立财事业有成,经济宽裕,足慰我心。可由其自选家中物品作纪念”那立新认为,此系父亲留下的遗嘱,遂将此事告知其兄、姐。那立财认可电脑中的文字记载为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挑选了家庭相册及其父那大山的部分衣物作为纪念,表示不再要小妹的20万元。父亲生前并无遗嘱,也从未说起过自己系抱养之事,电脑里的文字不能证明是父亲那大山所写。就应当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父亲的遗产。遂以那立新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依法继承父亲那大山的遗产。
南京遗嘱律师认为: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 网络遗嘱”是随着计算机的普遍应用而产生的新事物,对于当事人以“网络遗嘱”等形式所留的“身后安排”,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仍然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南京遗嘱律师认为: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 网络遗嘱”是随着计算机的普遍应用而产生的新事物,对于当事人以“网络遗嘱”等形式所留的“身后安排”,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仍然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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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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