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的效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6 00:19:57 当前栏目:自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申请再审人]范小兰(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再审人]戴氏四兄妹(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情介绍:被继承人有一女(申请再审人)一子(四位被申请再审人之父)。被继承人请人书写了一份赠与书,将属自己所有的6间房赠与了申请再审人并且进行了公证。此后,被继承人因催四位被申请再审人腾房未果,先后两次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去世,申请再审人持原房屋产权证、公证书及赠与书到房产交易管理所填表申请办理前述6间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交纳了相关契税,经审批后,在办理登记时,因他人干涉登记尚未完成。
争议要点:四位被申请再审人对争议房屋是否有代为继承权。
再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将其所有6间房屋以书面形式赠与申请再审人并经公证处公证的行为,是其对自己财产行使的处分权,并以公证的方式进行了公示。被继承人在此后让四位被申请再审人腾房进行的催促及诉讼,表明其对赠与一事态度坚决,意思表示真实此后,申请再审人持有关手续到房产交易部门对受赠房产申请过户的行为,是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房产过户手续齐备即将完成登记之际出现的停办并非是申请再审人的申请手续不全从而办证机关不予批准所致,而是因不当的外部干涉所致,因此对该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应视为全部完成,该6间房屋的产权属申请再审人所有,而非被继承人遗产,被申请再审人无权代位继承。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点评,被继承人基于赠与行为而合法取得遗产,其他被继承人丧失该遗产的继承权。
本案适用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
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被申请再审人]戴氏四兄妹(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情介绍:被继承人有一女(申请再审人)一子(四位被申请再审人之父)。被继承人请人书写了一份赠与书,将属自己所有的6间房赠与了申请再审人并且进行了公证。此后,被继承人因催四位被申请再审人腾房未果,先后两次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去世,申请再审人持原房屋产权证、公证书及赠与书到房产交易管理所填表申请办理前述6间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交纳了相关契税,经审批后,在办理登记时,因他人干涉登记尚未完成。
争议要点:四位被申请再审人对争议房屋是否有代为继承权。
再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将其所有6间房屋以书面形式赠与申请再审人并经公证处公证的行为,是其对自己财产行使的处分权,并以公证的方式进行了公示。被继承人在此后让四位被申请再审人腾房进行的催促及诉讼,表明其对赠与一事态度坚决,意思表示真实此后,申请再审人持有关手续到房产交易部门对受赠房产申请过户的行为,是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房产过户手续齐备即将完成登记之际出现的停办并非是申请再审人的申请手续不全从而办证机关不予批准所致,而是因不当的外部干涉所致,因此对该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应视为全部完成,该6间房屋的产权属申请再审人所有,而非被继承人遗产,被申请再审人无权代位继承。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点评,被继承人基于赠与行为而合法取得遗产,其他被继承人丧失该遗产的继承权。
本案适用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
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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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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