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先期故去,父亲立的遗嘱不能代替母亲行使处分财产权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6:44:27 当前栏目:自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母亲先期故去,父亲立的遗嘱不能代替母亲行使处分财产权
晨报讯(记者 赵矫健)您知道吗?不是所有的遗嘱都能受到法律保护。
有些遗嘱虽说是按本人生前意愿立的,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是咋回事呢?昨日,法律专家王长明,律师常斌讲述了这其中的法律含义。
事例一:父亲立遗嘱,不能超越自己权限
李女士的母亲去世后,李女士的父亲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上说,父亲去世以后,两位老人所居住的价值60万元的房产将全部留给大儿子。
但李女士说,家中除了大哥以外,还有她和弟弟。尽管李女士和弟弟的条件比大哥家的好,但仍不能接受父亲的做法。李女士和弟弟认为,他们应享有部分房产,于是,他们咨询了律师。
律师常斌介绍,李女士父亲立下的遗嘱,因为“放大了”处分财产权,违背了法定继承原则,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律师解释:
母亲故去后,作价60万元的房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且等额划分,30万元归死者老伴,原本归属死者的另30万元,再进行继承人等额划分(含死者老伴、两儿一女,共4人),每人得到7.5万元。
如果父亲要将房产赠予大儿子的话,也是可以的,但仅仅是他本人的37.5万元,也就是说,大儿子最多能获得45万元,而不是全部的60万元。
事例二:见证人签字不是亲笔书写
市民陈女士和母亲属抱养关系,养母故去时,留下了一套住房。养母去世时,陈女士出钱发送了老人,随后代领了老人的丧葬费。
不久,陈女士养母的3个侄女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同时,侄女们拿出了老人生前的一份遗嘱,但是邻居在签名处的名字落款,是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所立时间距老人死亡时间只有7天,而且两位邻居见证人均未到庭。
法庭上,3个侄女对陈女士拿走老人丧葬费提出质疑,随后,陈女士出示了发送老人花费的票据。
最终,法院因无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释:
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或是见证人“亲笔书写”,这是一个法定原则,不得以其他的形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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