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实务 > 遗嘱见证南京遗嘱继承律师:不予办理律师见证的情形

南京遗嘱继承律师:不予办理律师见证的情形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6:33:58    当前栏目:遗嘱见证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遗嘱继承律师:不予办理律师见证的情形

  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 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 委托人无权委托;

  (2) 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 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4) 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 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