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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见证人身份问题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2-08 17:53:40    当前栏目:遗嘱见证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见证人身份问题

实践中,通过见证人见证订立的遗嘱越来越常见,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在逐渐增多。在审查见证人资格问题时,应该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审查见证人自身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事实见证能力,二是审查见证人与遗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

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事实上具备相应见证能力,且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才能作为见证人。同时符合这两方面要求的人员才是合格的见证人,由其见证的遗嘱才可能是有效的遗嘱,不能同时满足这两方面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在遗嘱继承实践中,以下四个问题应当注意:

第一,遗嘱人订立自书遗嘱时,为了慎重,有时也会让几名人员在场证明,继承人之间常会因此对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尤其是在场人员全部是遗嘱受益人时,这种争论更为激烈。因法律并未要求自书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不是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之一,故在这种情况下,在场证明的人员一般也无须满足本条对见证人的资格限制要求。此时,在场证明的人员只是作为一般的证人存在,其可以证明该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书写以及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况等情况。

第二,在遗嘱人订立需要由见证人见证的遗嘱时,遗嘱人请来了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同时遗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全程参与了遗嘱的订立过程。这种情形也常常会引起继承人与受益人之间关于遗嘱效力的争论。遗嘱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有可能会对遗嘱人施加不当的影响,让遗嘱人无法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愿,故在继承发生后,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的效力产生怀疑也符合情理。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要分别对待,不能将遗嘱一律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场的遗嘱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实施了欺诈、胁迫行为,导致遗嘱人作出了不符合本意的遗嘱时,该遗嘱即应被确认为无效。反之,不应认定遗嘱无效。

第三,关于律师见证遗嘱的问题。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寻找专业人士帮助自己订立遗嘱的现象越来越多,律师用其专门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也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应当看到,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民法典》中并未规定律师见证遗嘱,故在实践中,律师在帮助当事人订立遗嘱时,仍旧应该依托《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各类遗嘱形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要件来订立遗嘱,否则即会被认定无效。律师虽然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在订立遗嘱时不得自由创设遗嘱形式。

第四,关于遗嘱见证人见证的内容问题。《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规定的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其他类型的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特殊条件下的公证遗嘱)都涉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问题。根据立法精神,见证人见证的目的是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同时也是为了在遗嘱人死亡后,有人能够证明订立遗嘱时的过程,能够尽力还原遗嘱订立的场景。故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应该主要是证明遗嘱人口述了遗嘱的内容,或者是证明他人根据遗嘱人的口述书写了遗嘱,或者是证明遗嘱人打印了遗嘱等。即核心的一点是,必须要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了完整的遗嘱表现形式。在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特殊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如果仅仅是见证了遗嘱人在已经书写完毕的遗嘱上签名或按手印,而没有全程参与遗嘱的书写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这样的见证人只能是可以证明遗嘱人确实签署了自己姓名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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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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