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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及经济补偿系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01 19:50:37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袁士福与前妻生有一个儿子袁小铿。袁士福与袁士寿是兄弟关系。离婚以后,袁士福一直独居且常年重病在身,多次次住院,袁小铿从不过问,袁士福对此十分伤心,认为袁小铿根本不念及父子之情。万般无奈袁士福当着袁士寿及其侄子袁晓明的面,自书了遗嘱1份。载明:与袁小铿断绝父子关系,死后遗产及一切事宜与袁小铿无关。并委托委托袁士寿对身后财产及一切适宜进行办理。”后袁士福死亡,其单位补给其10个月工资及抚慰金。这笔钱被袁小铿领走,并且不承认遗嘱的效力。
        袁士寿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遗嘱中有关财产部分的处理合法有效,依袁士福所立遗嘱,由其继承袁士福死亡后的抚慰金36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袁士福所立遗嘱,其中关于断绝父子关系的部分于法无据,该部分无效。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袁士寿的诉讼请求。
        袁士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袁士寿诉称:袁小铿的继承权己丧失,袁士寿是遗产的处分人,这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支持,袁小铿继承权已被剥夺;被继承人袁士福的遗嘱真实有效,一审判决驳回袁士寿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违背死者的意愿。
        袁小铿辩称:袁士寿根据所谓的 “遗嘱”即认为袁小铿的继承权被剥夺于法无据;袁士寿认为被继承人的“委托书”、“遗嘱”是真实有效的自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单凭一份不是遗嘱的“遗嘱”推敲死者的意愿是不全面的;袁小铿领取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袁士福的遗嘱中有关财产部分的处理合法有效;驳回袁士寿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京专业遗嘱律师认为,死亡公民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及经济补偿系抚恤金,并未被纳入死者生前的财产,不属于死者遗产,故遗嘱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抚恤金。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有涉及对身份关系的处理,即被继承人断绝与其女的父女关系,该部分于法无据,应属无效。而关于袁士福百年之后财产及一切事宜与袁小铿无关的部分以及委托书,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袁小铿亦未提出任何证据对此并非出于袁士福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主要涉及下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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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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