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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去世后,其原有宅基地是否属其遗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21:02:23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案情:

  刘某生前是一名“五保户”,其生养死葬均由所在的村民小组负责,但双方之间未有任何书面协议。2004年刘某去世,留下房屋3间,其死后,也从未有人提出过要求继承,几年来该房屋在风雨中慢慢倒塌。2009年下半年起,村民小组为响应中央“建设新农村”的号召,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在包括刘某的废地基上建设新农村楼房。正当地基平整完毕村民小组准备建房时,刘某的侄女刘小某前来阻挠,认为他是刘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刘某的宅基地应归其所有。村民小组却认为,刘小某未对刘某尽到任何赡养义务,刘某一直都由村民小组供养,死后也是由村民小组负责埋葬的,且长久以来也一直无人提出宅基地的事,刘某生前的宅基地应收回村民小组所有。刘小某不服,遂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南京继承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关于“五保户”的财产继承如此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因此,在未签订扶养协议以及“五保户”刘某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作为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刘小某确实有权继承刘某的遗产。

  至于什么是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至于何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意见则作了进一步更为明确的解释,它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可见,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若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不能称之为遗产。

  但宅基地不属于上述遗产的范围。此外,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拥有的宅基地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且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集体组织提供宅基地给其村民是为解决其本人以及其同住亲属的基本居住之需,当其本人以及其同住亲属死亡且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本案刘某本人已死亡,生前也无同住亲属,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已全部倒塌,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故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归于消灭,也即刘某死后单纯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其遗产范围。另外,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宅基地被继承,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因此,其侄女刘小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是无权要求继承该宅基地的。但如果刘某的房屋没有倒塌,则其侄女完全有权在继承刘某的房产时一起继承该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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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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