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遗产继承 > 遗产范围夫妻财产制度与遗产范围

夫妻财产制度与遗产范围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0 14:23:14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条第1 款规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对于共同生活的夫妻而言,首先需要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这需要根据夫妻财产制来判断: 如果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由千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任何一方的财产都比较好确定; 如果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那就需要根据财产的状况来判断屈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婚姻家庭编第1063 条规定了属千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具体包括: "(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该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婚前财产、明确指定受赠人为其个人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也就属于遗产的范畴。

  第1062 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该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赌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先予以分割,才能确定哪些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本条第1 款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另有约定,应当按各分一半的原则予以分割,故需要将其中的一半分给其配偶,剩下的一半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条第2 款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 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被继承人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势必会与其他家庭成员有家庭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也必须将其个人的共有份额划分出来,确定为遗产。比如,承包土地的农户中有一个家庭成员死亡,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在分割遗产时,就需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予以分割。《衣村土地承包法》第32 条第1 款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因此,可以继承的仅为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即开展承包经营获得的部分收益。再比如,甲一家四口在城市购买商品房一套,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按份共有产权,其中甲享有70% 的所有权,其余三口人各占10% 的所有权份额。甲死亡后,就应当将其所有的70%的产权划分出来,只有这70% 的商品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屈于遗产。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夫妻法定财产制

  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采取婚后所得夫妻共同所有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条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并且赋予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前提下,自然人死亡后,应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割出去归配偶所有,剩余的财产才能作为死者个人遗产进行分割。

  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作出规定的同时,亦明确了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条规定明确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份额或数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遗嘱继承制度的设立,是充分尊重自然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可以充分保障自然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行使处分的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遗产,自由选择遗产继承人。

  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实质上是改变了遗嘱的内容,不仅违背遗嘱人的意志,而且限制了遗嘱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处分权。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包括受赠人接受他人赠与或接受他人遗赠所得的财产。赠与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一方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而受赠人也表示接受的协议。在赠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与受赠人都是确定而不可替代的。

  赠与人受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决定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而不赠与其他人,他人当然包括受赠人的配偶,是赠与人行使权利、对其所有财产自由处分的表现。如果将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实际上限制或否定了赠与人对自己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违背了赠与人的意志,且缺乏相应的依据。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夫妻约定财产制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上述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规定,即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这种制度的设立,允许夫妻按照双方的意愿,约定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体现了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将遗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时,应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在确定家庭共有财产时,应当注意不能将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当作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1)家庭成员没有投入家庭共同生活的财产;(2)约定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3)基于家庭成员的赠与而获得的财产;(4)未成年子女于继承、受赠与、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财产;等等。这些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当所有人死亡时,可以作为遗产。

  第二,财产共有关系,除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之外,还存在其他形式的财产共有,如合伙共有财产等。当合伙人之一死亡时,应当将被继承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分出,列入其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应当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当然,如果继承人愿意加入合伙,并且其他合伙人亦同意继承人加入的,则不必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只需确定继承人作为新合伙人的合伙财产的份额即可。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