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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应考虑无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18 10:03:21    当前栏目:遗嘱执行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李秋菊与赵佳仁夫妇之子赵中祥系夫妻关系。赵中祥购买争议房产时,其中部分购房款系向赵佳仁夫妇所借。李秋菊此后分两次向赵佳仁夫妇归还了借款。随后,赵中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期间,李秋菊和赵中祥经共同协商,通过人工授精,李秋菊生育了赵常。后赵中祥因病住院,立下遗嘱将争议房产赠与赵佳仁夫妇。赵中祥病故后,李秋菊多次与赵佳仁夫妇协商分割遗产,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李秋菊、赵常遂以争议房产系李秋菊与赵中祥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共同继承赵中祥的遗产,并考虑赵佳仁夫妇有自己房产并有退休工资,而李秋菊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具体情况,对李秋菊和赵常给予照顾。
        赵佳仁夫妇辩称,争议房产是其出资大半购买,赵中祥留下遗嘱亦表明赠与其该房产,且赵常与赵中祥并无血缘关系,李秋菊在赵中祥病危期间不为其医治。无权继承赵中祥遗留的房产,争议房产应按赵中祥的遗嘱进行处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只要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还是与其中一方没有血缘关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范顺样与赵常具有父子关系,赵常是赵中祥的合法继承人。
        本案争议房产是赵中祥与李秋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赵中祥在遗嘱中,将该房产赠与其父母,侵害了李秋菊的产权,该部分遗嘱无效。争议房屋的一半应归李秋菊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遗产。鉴于赵常是赵中祥的婚生子、合法继承人,而赵中祥没有在遗嘱中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因此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赵常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争议房屋归李秋菊所有;李秋菊给付赵常补偿款85000元,该款由赵常的法定代理人李秋菊保管;李秋菊给付赵佳仁夫妇补偿款85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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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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