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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继承权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14 12:52:49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1992年,蔡某某之长女蔡甲出生后不久,被其大伯蔡某杰抱养,蔡某杰为蔡甲落户在其户上。2013年12月10日,蔡某杰病故,在外工作的原告蔡甲得知后返家为蔡某杰打理后事。2013年12月12日晚,蔡某杰之弟被告蔡乙获信回家,重复安排人手打理蔡某杰后事,并将蔡某杰房屋进户门上锁,蔡乙之妻王某某将底楼门面出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安理蔡某杰后,原告蔡甲与被告蔡乙为蔡某杰的后事费用结算以及遗产继承等发生矛盾,不能协商解决。蔡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其养父蔡某杰遗产享有继承权,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甲的大伯蔡某杰因单身无子女,原告蔡甲从小被其大伯蔡某杰抱养,并落户在蔡某杰的户口簿上。应当确认原告蔡甲与蔡某杰存在收养关系,原告蔡甲是蔡某杰的养女。被告无据证明原告遗弃或者虐待了被继承人蔡某杰。原告蔡甲毕业后在省城上班,节假日才有机会和时间回老家相聚生活,符合伦理道德常识。综上,原告蔡甲与蔡某杰不仅有父女之名,也有父女之实。
        因蔡某杰遗产中的门面与被告门面毗连,且面积相同,指示不明,处于混合状态,被告蔡乙现已实际掌管着蔡某杰全部遗产,故被告有妥善保管遗产义务,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被告蔡乙辩称其与蔡某杰有生养死葬口头协议,然被告至今未举示其与蔡某杰间存在生养死葬协议等证据,故不予采信。继承人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基于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而本案被告王某某与被继承人蔡某杰之间不存在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蔡某杰的遗产由原告蔡甲继承,被告蔡乙不得继承。
        蔡某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蔡甲后,二人是否构成收养关系?南京继承律师认为,根据《收养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蔡甲虽系蔡某杰之弟蔡某某之女,其仍能被收养,蔡某杰膝下无子女,抱养蔡甲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蔡某杰于1989年抱养蔡甲,并于1990年为其落户,已构成事实收养。关于本案的继承问题,既然蔡某杰与蔡甲的收养关系成立,蔡甲自然成为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但是蔡甲的生父蔡某某健在,日后蔡甲会不会再在蔡某某这里继承一份遗产,违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南京继承律师认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收养人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该条适用的前提需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或者依靠生父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如此也充分考虑到道德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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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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