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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继承权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18 13:56:33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张翠翠与死者马楷系夫妻关系,婚后购得房产。夫妻二人自愿与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张翠翠通过遗传中心提供的他人精子经过人工授精怀孕成功。不久,马楷病重立下遗嘱,不承认张翠翠腹中的孩子,并将房产与个人财产赠予自己的父母。马楷死后,张翠翠生下一子。张翠翠与公婆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做出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虽然通过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与失妻双方或者一方没有血缘关系但本案夫妻双方均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本案马楷在妻子原告张翠翠授孕后单方面反悔,并未征得原告张翠翠的同意,也未及时采取中止妊娠措施,马楷在遗嘱中否认其与张翠翠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内容无效。张翠翠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有继承权。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强调,夫妻双方均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有继承权。马楷在妻子原告张翠翠授孕后单方面反悔,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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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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