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倒插门”也有权继承父母遗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4:09:54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黄某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由于兄弟姊妹较多,家里非常贫困。黄某与尹某结婚后便入赘到丈母娘家。根据入赘时的口头协议和民间风俗,他一直在尹家生活,但仍保持与父母的密切来往,还经常给父母零花钱,家里做好吃的也不忘孝敬二老,每年农忙季节,黄某都会帮助二老收割庄稼。去年7月,黄某的父母相继病故,遗有平房4间、瓦房3间、存款7000元等财产。在分割父母遗产时,黄某的兄弟姊妹们认为,既然黄某已落户女家当了上门女婿,就是女方家的人了,不能再继承他们父母的遗产。而黄某认为自己婚后虽然落户女家,但也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对父母的遗产理应享有继承权。由于双方协商不成,黄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因男到女家落户当了上门女婿而不准继承其父母遗产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才能消除,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都不能消除和改变。
黄某虽婚后落户女家,但不可能以此而消除与其亲生父母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况且黄某仍然保持与其父母的密切来往,仍然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黄某并无丧失继承权的法定因素(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的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仿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黄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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