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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部分无效 丈夫立遗嘱处置家庭财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6:35:21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遗嘱部分无效 丈夫立遗嘱处置家庭财产

  天山网讯(记者周舟 通讯员康明亮报道)丈夫张强在妻子李思兰和三个儿子不知道的情况下,立下遗嘱将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一部分给了小姨子一家。近日,李思兰和儿子将妹妹李思华一家告上法院。

  11月4日,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判决,遗嘱中张强处置夫妻共有财产部分无效。

  私立遗嘱惹祸端

  1989年7月25日,张强向兵团农六师某团土地管理科提出申请:划拨给他位于五家渠市某小区占地面积为46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中包括280平方米房屋一套。

  后来,张强去世前立下的遗嘱载明:小姨子夫妇替他还清贷款及利息14800元。他多次生病、住院和出院都得到小姨子一家的照顾,为表示感谢,将他的4669平方米宅基地减去1177.4平方米给三个儿子平分盖房,剩下的宅基地和280平方米的破旧房子,赠与小姨子一家。

  当时订立遗嘱时,还有两个证人在场,并签了字。

  而李思兰和儿子都不知道张强立有遗嘱之事。2001年1月,张强去世。李思华一直在旧房子中居住。

  2009年,有房产公司征迁了280平方米房屋中的210平方米,李思兰听说后找到李思华,才得知妹妹持有遗嘱。双方就分配事宜协商未果,李思兰一家将妹妹一家告到法院。

  姐妹毫不退让

  法庭上,李思兰一家诉称,遗嘱中涉及房屋和宅基地,都有李思兰的一半,李思华所持有的遗嘱违反法律规定部分是无效的。

  李思华认为,姐姐一家要求确认张强书写的遗嘱部分无效,说明本案不是遗产继承案,两个外甥主体不合格,应退出诉讼。案中涉及房产一直未取得房产证,也就不能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从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可以看到,申请人是张强,张强是该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在此块土地上盖的房屋也应是张强个人所有,张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的土地使用权赠与他们未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且他们还替姐夫还欠款1.8万余元,在张强生病时予以关心、照顾,遗嘱应有效。

  李思华还说,从张强将房屋赠与他们至今已达十年,姐姐从未主张过权利,现在诉讼时效已过。

  遗嘱部分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遗嘱产生的纠纷,而该遗嘱涉及遗赠继承内容,故李思兰的儿子作为原告主体适合。在2009年在某房地产公司征迁210平米房屋时,李思兰和儿子才得知张强立有遗嘱,故未超过诉讼时效。

  李思兰与张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面积为466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系张强夫妻共同享有,280平方米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都应属于李思兰所有。李思华一家所持有的张强书写的遗嘱中处分涉及应属李思兰的所有财产内容无效。

  法院最后判决,因张强处分个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三个儿子应各分得39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小姨子一家应分得280平方米的房屋的一半的份额和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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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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