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权专题 > 继承权问答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0 15:44:22    当前栏目:继承权问答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一一邓晓克、邓晓利与张康琼、邓晓江继承权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邓晓克、邓晓利(均为原审第三人)
  [被上诉人] 张康琼〈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邓晓江

基本案情:
       二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系王淑珍与邓萍的子女。王淑珍与邓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以各自名义购得涉案两套住房。2006年9月,邓萍因病死亡2006年2月二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等6位继承人在公证处办理邓萍的遗产继承公证。原审被告放弃继承邓萍的遗产,公证书明确王淑珍与邓萍所购两套房屋属邓萍遗产部分分别由二上诉人继承。王淑珍将土述两套房屋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分别赠与了二上诉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因原审被告向被上诉人借款未还,原审被告诉至法院,2004年11月,法院判决原审被告7日内归还被上诉人借款。2005年1月,被上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原审被告无力偿还,该笔借款未能执行


裁判理由:
       原审被告欠被上诉人借款未还的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确定,原审被告应履行该生效判决。2006年9月,原审被告的父亲邓萍去世,死时并无遗嘱,原审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其对邓薄遗产事有继承的份额原审被告在明知其尚欠被上诉人借款未还的情况下,放弃继承邓萍遗产导致其履行债务不能,客观上对被上诉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因此,被上诉人不能要求确认原审被告放弃继承两套房屋遗产份额。


      对于被上诉人请求确认的原审被告放弃继承涉案房屋的行为效力问题,江苏继承律师认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雇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