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权专题 > 继承权问答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丧失遗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丧失遗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3-03-01 15:06:29    当前栏目:继承权问答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遗产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本条对应《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条规定的第一款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同时《继承编司法解释》接下来的几条规定也对本条规定进行了补充说明:

  第六条 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如果继承人遗弃情节恶劣的,将构成遗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则构成虐待罪。但注意,即使没有达到构成遗弃罪和虐待罪的程度,只要实施了遗弃行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就可以认定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认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首先,在主观上,只要继承人存在杀人的故意,不论继承人是否为了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其次,故意犯罪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人;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因为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且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方可以恢复继承权。如果继承人因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则是不可能再恢复继承权的。

  第九条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一条补充说明了第四项的“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当然,继承人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占了被继承人的巨额遗产的,也属于严重情节。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