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权专题 > 继承权问答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09 13:09:55    当前栏目:继承权问答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意味着继承人不再享有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可以自主决定放弃继承权,但继承权丧失是法律规定取消继承权的情形。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一、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本条第1 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根据本款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五种: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所谓故意杀害就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根据刑法规定,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犯罪。我国《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的,处*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先,在主观上,继承人存在杀人的故意。但不包括过失犯罪,也不包括过失或者因正当防卫致被继承人*亡。犯罪动机上,不论继承人是否为了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其次,故意犯罪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人。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首先,在主观上,必须有杀害的故意,且动机为争夺遗产。其次,在客体上,所侵害的必须是其他继承人的生命。最后,在客观上,也是实施了杀害的行为,当然不论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既遂,都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本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遗弃被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是否严重,即依法将失去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61 条的规定,如果继承人遗弃情节恶劣的,将构成遗弃罪。第二种是虐待被继承人,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判断。根据《刑法》第260 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则构成虐待罪。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本项规定的两种行为的,只要实施了遗弃行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就可以认定丧失继承权,而不需要继承人必须达到构成遗弃罪和虐待罪的程度。

  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然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有遗嘱自由,如果遗嘱被他人篡改、隐匿或者销毁,便歪曲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伪造遗嘱更是如此。因此,为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本项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也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所谓伪造,就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继承人无中生有假冒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所谓篡改,就是对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所谓隐匿,就是将被继承人的遗嘱予以藏匿,不告知其他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所谓销毁,就是将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予以损毁以致灭失。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的,都需要情节严重方可以成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所谓情节严重,可以是继承人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占了被继承人的巨额遗产,也可以是导致其他继承人来能参与遗产分割以致生活困难等。

  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所谓欺诈,是指继承人故意欺骗被继承人,使被继承人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立遗嘱、变更遗嘱内容或者撤回所立遗嘱。所谓胁迫,就是继承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被继承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被继承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千恐惧心理而立下遗嘱、修改遗嘱内容或者撤回所立遗嘱。不论继承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胁迫手段,只要导致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歪曲,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二、继承权的恢复

  本条第2 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3 项至第5 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根据本款的规定,继承人虽然实施了某些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只要被继承人对其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其丧失的继承权即可以恢复。继承权恢复的前提条件是:

  第一,继承人是因为实施了前款第3 项至第5 项的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因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只有因为此三类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方可恢复。如果继承人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则不论如何是不能再恢复继承权的。

  第二,继承人确有悔改。所谓确有悔改,就是继承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改正。比如曾经遗弃被继承人,后醒悟认识自己的错误,即承担起养老育幼、相互扶助的义务,以实际行动赡养、扶养、抚养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隐匿了遗嘱后,承认错误而交出遗嘱。认定继承人是否确有悔改,应该结合其行为及内心的主观认识来判断,不能仅仅从表面的行为分析,既要有悔改的外在行为,还要有内在的主观态度改正。

  第三,被继承人作出了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被继承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恢复继承人丧失的继承权。第一种就是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即被继承人原谅继承人所犯的错误,并予以饶恕。被继承人宽恕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以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是口头作出,只要其有此意思表示即可。宽恕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向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作出,也可以是向其他人作出。第二种就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仍将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继承人。遗嘱的形式不限,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即可。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不一定是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也可以是在遗嘱中确定继承人仍可以参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割。宽恕制度的目的是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如果继承人实施了第1 款后3项规定的行为, 即便其确有悔改,如果被继承人未作出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其继承权仍无法恢复。

  三、丧失受遗赠权

  本条第3 款规定,受遗赠人有本条第1 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赠与虽然是单方法律行为,受赠人无须有积极的作为义务,但是根据合同法原理, 如果受赠人实施了某些不利于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屈的行为,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遗赠同样如此, 根据本款规定,如果受遗赠人实施了第1 款的行为的,受遗赠人将丧失受遗赠权。需要注意的是,丧失受遗赠权属于绝对丧失,受遗赠人一旦实施了第1 款规定的行为,即永久丧失受遗赠权,不得再恢复。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