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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丧失继承权)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09 13:15:29    当前栏目:继承权问答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为什么继承权会丧失

  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继承权丧失制度既影响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本身的利益,还关系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基于继承权丧失的重要性,近代各国民法都对继承权的丧失作出特别规定。《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包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但学界、实务界普遍认为该条规定得不够完整,继承权丧失的范围规定得过窄。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增加故意伤害被继承人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还有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可以概括在“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事由中,不必另行规定;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应当规定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以回应现实需要。故而《民法典》继承编采纳了该建议,在《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严重情形,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一,并对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的情形、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作出规定,对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丧失继承权的特点

  继承权的丧失,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不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只要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即依法丧失继承权。

  第二,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

  继承人一旦丧失继承权,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具有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亦即丧失了其继承遗产的可能性。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

  第三,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确认。

  《继承法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剥夺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实际上也就是剥夺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才能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四,根据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即以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剥夺后能否可以重新主张为标准,将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继承权绝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丧失,该继承人再不得也不能享有对被继承人已经丧失的继承权,只要是发生了继承权丧失,便不能改变其结果。继承权相对丧失,是指虽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使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通常为被继承人宽恕),法律对此持包容态度,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最终不丧失。《继承法》并未对不同情况作区分规定。《继承法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在该意见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的界定范围作出具体且合理的规定。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因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列入继承权的绝对丧失的法定情形范围。将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三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列入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法定情形范围。由于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均发生在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在继承人有所悔改之后,被继承人往往表示宽恕。因此,为了维护家庭团结,鼓励不法行为的继承人改过自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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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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