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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的人的认定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08 15:17:40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原    告:覃某、黄某、覃小飞、覃小敏
        被    告:黄小英
        基本案情:第一、第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二子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兄弟。被继承人与被告登记结婚后生育了长子第三原告、次女第四被告,均属未成年人。被继承人、被告建造砖混结构新房一幢。该房由正房、偏房、厢房三部分组成。建造该房产所投入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被继承人与被告劳动所得的收入。该房产属被继承人与被告的共同财产。后被继承人因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与被告登记结婚,被继承人死亡后,被告依法享有新房一半的房产所有权。《继承法》第10条又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故被继承人配偶被告、父母第一、第二原告、子女第三、第四原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其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另外,依照《继承法》第13条第2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对年迈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相对困难的第一、第二原告及属未成年人的第三、第四原告在分配遗产时,应依法予以照顾。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点评:
        对于被继承人与被告共同建造的新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何分配。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及未成年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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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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