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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去世,“继子女”也有继承权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4:08:32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父亲去世后,继母带来的儿子靳某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我想咨询一下,父亲的财产到底如何分割?”近日,市民王先生认为靳某作为一个“外人”,不应该来继承父亲的财产。

  20年前,王先生的母亲去世后,父亲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的张女士。两人结婚后,张女士带来一个12岁的儿子靳某。靳某没有和王家人一起生活,但是,王先生的父亲和继母张女士会定期给靳某学费和生活费,靳某一直留在张女士的娘家。

  2012年11月,王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张女士要求继承王先生父亲的遗产,靳某也要求继承,这让王先生很不理解。“靳某作为一个外人,虽然平时生活中和父亲生病期间帮了不少忙,但是不至于来要求继承吧?”王先生说。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王先生作为婚生子女应享有其父的继承权。由于王先生的父亲和继母按时给予靳某抚养费、教育费,已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靳某虽不是婚生子女,但属于继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律师分析说,靳某虽然不曾随继父和母亲一起生活,但是在平时生活中积极赡养老人。在王先生父亲生病期间,靳某积极照料继父,已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靳某作为继子女仍将享有同婚生子女相等的继承权。

  据介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王先生的父亲和继母双方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前王先生的继母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一半共同财产,剩余一半财产由王先生的继母张女士、靳某和王先生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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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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