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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规定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21 12:50:27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挽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条文主旨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规定

  条文解读

  根据总则编第1 6 条的规定,既然视胎儿具有继承方面的权利能力,也就意味着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因此,只要受孕在身,作为具有权利能力的一分子,胎儿就能够依法获得遗产。但毕竟胎儿尚未出生,为了确保胎儿的继承权不受影响,本条专门进行规定。

  首先,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享有继承权,但是毕竟胎儿尚未出生,无法确认胎儿是否能够正常出生。因此本条规定在遗产分割的时候,需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所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就是在计算参与遗产分割的人数时,应该将胎儿列入计算范围,作为参与分割的一分子,将其应得的遗产划分出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继承份额既包括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也包括遗嘱继承时的份额。在法定继承时,如果胎儿在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之内, 应当按照法定或者协商确定的分割原则、比例计算胎儿的应继承遗产份额。在遗嘱继承时,如果遗嘱中明确哪些遗产属于受孕之胎儿的,那么在分割遗产时,就应将此部分遗产予以保留,而不得以胎儿尚未出生为由予以瓜分。

  保留的是胎儿应得的遗产份额,就是将胎儿按照一个普通继承人计算所应获得的遗产。如果遗产是不动产,对不动产实行价值分割时,就要保留胎儿应得的那份价值;如果是对动产进行实物分割,就应保留胎儿应得的那部分实物。

  其次,本条同时规定,胎儿挽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毕竟尚未出生,能否顺利分娩尚未可知。在分娩胎儿时可能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顺利分挽,即顺利出生,胎儿即成为活的婴儿,也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时,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即成为出生之婴儿的财产。

  第二种情况是分娩失败,挽出的胎儿为死体。根据总则编第16 条规定,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包括继承的权利能力在内的所有权利能力都溯及地消灭。所保留的遗产自然无法为没有权利能力者取得。根据本条的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份额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司法实践中,涉及胎儿继承案件的诉讼主体的确定,胎儿因尚未出生,不可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完成。在涉及胎儿继承的案件中,胎儿尚未出生的,宜以其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起诉或者应诉。在胎儿出生后,出生后的婴儿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代理其起诉或者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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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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