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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宣告死亡继承不能开始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30 11:16:44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在一次台风中,李某与其所有的渔船一并失踪。三年后,李某的母亲与妻子就李某的财产发生争议,李妻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对李妻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南京继承律师认为:对李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李妻起诉,要求继承李某的财产,却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已经死亡。首先,李妻虽然提出,李某在三年前一次出海捕鱼的过程中遭遇台风后至今未归,但却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李某确已死亡,因此,对于其提出的李某已经生理死亡的观点,人民法院没有采信。其次,在李某遇台风后三年未回家的情况下,李妻并未依照《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以李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故李某也不属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情形。在李某既未被证明生理死亡,又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李妻以李某之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李某遗产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人民法院驳回李妻起诉的理由是不存在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继承并未开始,故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李妻的起诉。
        本案中受害人下落不明满2年,既未被证明生理死亡,又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因此继承不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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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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