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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继承权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21 23:40:24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原    告:沈甲、沈乙、黄甲、黄乙
        被    告:孙某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与第二原告未经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两人共同抚养第二原告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本案第三、第四原告)。后被继承人与第二原告于1994年元旦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后被继承人因病死亡,获得保险金额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与第二原告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只是缺乏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实施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前共同生活,应属事实婚姻。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第二原告以被继承人配偶的身份,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权。第二原告的子女由被继承人抚养,形成了继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享同等的权利,两人也事有继承权。
        被继承人因病死亡后,第二原告及其子女是否事有继承权。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新婚姻法颁布之前同居生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本案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来办结婚登记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第十三条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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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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