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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继承律师释疑:转继承的法律特征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4:21:09    当前栏目:转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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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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