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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遗产不包括的权利义务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21:49:33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遗产不包括的权利义务遗产不包括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呢,我们也来总结一下。

  第一类就是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不能成为遗产。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公民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的,只能为特定的公民享有。他死亡了,这个权利义务也就消灭了,是不能够转移给他人的。在这些人身权利义务里面呢,可能有些是人格权,有些是身份权,那么比如说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抚养权,监护权等等,这些都不能够作为遗产。公民的知识产权当中的财产性的权利可以成为遗产,但是知识产权当中的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成为遗产,不能继承。比如说著作权当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就是修改作品的这个权利,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还有像维护作品、保护作品的完整权。这些都属于著作权当中的人身性质的权利。这些不能够由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来接受,也就是它不能成为遗产。名誉权能不能够成为遗产?一个公民他具有名誉权,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一个公民他死亡了,还要不要保护他的名誉呢?对死者,我们现在都在讨论对死者名誉保护问题。死者名誉要不要保护?要保护。由谁来保护呢?大家都有保护的义务。所谓保护死者的名誉权,实际上对社会利益,社会公序良俗的一种保护,社会风气的一种保护。

  第二类的权利义务也不能够继承,就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具有专署性的债权债务也不能够作为遗产。比如说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劳动权。如果一个人他的父母在一个单位里头有一个职务,劳动岗位。父母死亡了,他的子女不能够去继承他这个劳动岗位。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不能够继承的,劳动权是不能够继承的,还有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当中的受益权等等都不能作为遗产。

  这儿有一个案例,就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个案例。有这么一个人叫黄琴,她买了十份人身健康平安保险,在保险受益人栏目当中她就把自己的父母填上了,所以受益人就是黄琴的父母。一年以后黄琴就和一个叫梁伟的人结婚了。婚后第三年的一天,黄琴夫妇就去参加同学的婚礼,喝了一些酒,回来开车,酒后驾车就出了车祸了。黄琴在车祸当中死亡。梁伟就是黄琴的丈夫,在清点黄琴的遗物的时候,发现了黄琴的人身保险单,便与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经过核实以后,欲将15万元的保险金给付黄琴的父母。因为这个黄琴的保险单受益人填的是父母的名字,但是梁伟认为他是黄琴的丈夫,他是合法的继承人,而且他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要取得15万元保险金当中的绝大部分。因为他把它看作夫妻共同财产,要先分割这15万元,他认为15万元应该平分,应该自己先分得一半,然后属于黄琴的那一半,他再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他再继承。他是这样来分的,所以他认为15万元保险金他至少能够取得三分之一。但是黄琴的父母就向法院提出诉讼了,要求保护自己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要求取得这个保险金。这个案子呢,就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这个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没有指明受益人,那么这个保险金就应该属于死者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他指明了受益人的,那么这个保险金呢就应该属于受益人的财产,就不是死者的遗产了。所以这个对于保险合同来讲呢,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第四不能成为遗产的还包括承包经营权。这儿有一个案例,就说有一个叫柳玉财的村民他是养殖技术员,他有比较好的养殖专业技术。1995年村里决定把十亩鱼塘承包给村民,这个柳玉财每年向村里上交一万元,以这个为条件取得了承包权。由于柳玉财有经验,有技术,会管理,所以他每年除按照承包合同交给村里承包金额外,还能得到相当高的收益,所以他经济情况非常好。不料,2000年8月柳玉财因为意外事故死亡。柳玉财去世以后,在外地打工的儿子就回来了,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他就想继承柳玉财承包的这个鱼塘,因为他看到这个鱼塘效益非常好。村委会就派人通知这个儿子,说这个鱼塘呢,目前还没有收益,快要接近收益的时候了。考虑到他父亲在这个鱼塘里投入了不少的资金,马上也要有收益了,所以等着鱼塘有收益了以后,村里再收回这个鱼塘。但是这个儿子认为父亲的其他财产他都继承了,这个鱼塘的承包期是十年,他当然可以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内继续承包。但是村委会不同意,村委会认为这个儿子跟他父亲不一样。他没有承包技术,不会养鱼,所以不能由他承包。为此这个儿子呢就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他继续承包鱼塘的权利。这样一个案子,基本掌握的准则,就是承包经营权是不能够继承的/因为承包经营权通常都是基于特定的人,他有特定的技术,比如说养殖技术,种植技术,特定的一些技术。原承包人就是被继承人,他的继承人想继续承包,他可以去和报发包人重新写上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但是订立新的合同继续承包,这不是承包权的继承,也不是承包合同的继承。

  第五项不能作为遗产的财产,就是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

  那么遗产是特别容易和几项财产混淆在一起的,比如说死者的遗产特别容易和夫妻共同财产混淆在一起。还特别和容易和家庭共同财产混淆在一起。还非常容易和合伙人的财产混在一起。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是应该先分出他人的财产,遗产在小家庭当中遗产通常是和夫妻共同财产混在一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没有做分别财产制的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后的财产,就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很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像《婚姻法》规定的,像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到的财产,还有其他一些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且这个共有是夫妻共同共有,这个共同共有,等到夫妻关系解体的时候,等到夫妻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的情况下,这个共同共有关系才解体,才要进行财产分割。因此在婚姻不解体的情况下,夫妻财产总是混在一起的,它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这个共同共有呢,它是不分权利大小,不分份额,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这样实践当中就会经常发生,误把夫妻共同财产统统作为死者一方的遗产来继承了,来分割了,这样的情况发生是最常见的情况。

  有这么一个案子,有一对夫妻在2003年10月男方起诉离婚,这个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2003年11月这个男方就因为外出也是遇到车祸死亡。恰恰在这个时候,这个男方生前他写的一本小说出版了,取得了稿费两万元。这个两万元的稿费能不能成为男方的遗产呢?男方死亡的时间是在离婚诉讼进行当中,稿费取得的时间呢是在男方死亡之后。这个夫妻关系还没有解除,正在离婚诉讼当中。离婚诉讼当中的夫妻它仍然是配偶关系,所以它仍然互相是,夫妻仍然享有彼此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稿费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财产性权利,是应当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只要他们夫妻关系没有解除,由于著作的使用取得财产性的收益,取得的稿费,是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只有夫妻两个人的家庭的时候,我们通常如果一方死亡了,首先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先要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了。到底是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个人的财产。夫妻在婚前所有的财产是夫妻的个人财产,还有夫妻在婚后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属于个人享有的一些财产,是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这些先分出来。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里面属于生存一方的财产,先分出来。通常我们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按照二分之一的原则分割,就是各取一半,一人一半的原则来分割的。那么生存的这一方配偶先取得一半,这是他应该从共同财产里拿到的这一半,然后剩下的那一半才是死者的遗产。死者的遗产呢就包括了他生前的个人财产,这个生前个人财产包括他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应当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财产。他的遗产里面还包括从夫妻共同财产里取得的这一半,这些都组成了他的遗产。还有经常我们看到的发生混淆的情况呢,就是死者的遗产和家庭成员的共同成员混在一起了,通常就是那些比较大的一些家庭结构当中。有父母子女的,还有兄弟姐妹的,或者祖孙关系的,这样的话家庭共同财产往往混在一起的。家庭财产当中呢,它可能是因为共同生活,大家共同积累起来的家庭共同财产。在家庭成员当中,有人死亡的时候,有一个人死亡的时候,那么首先要第一步就是要把共同财产先要分离,和死者的遗产先分离,先分割。属于别人的,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先要分出来,不能统统都作为死者的遗产,要先确定死者遗产的范围,然后再来继承。遗产可能还会和其他的共有财产发生关系,比如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可能合伙人当中有一个人死亡了,那么他在合伙人当中,合伙财产他所占的份额是作为遗产的。不能把所有的合伙财产都作为遗产。这个合伙人的继承人,这个死者的继承人是不是能够成为这个合伙企业的新的合伙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要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继承人才能够成为新的合伙人。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那么他只能够从合伙财产当中取得属于那个死者应当享有的,那个合伙财产的那一个份额,作为遗产他接收,他继承。但是他不能成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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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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