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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前世今生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1-02-21 21:43:45    当前栏目:遗嘱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打印遗嘱的前世今生

  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均施行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打印技术尚未普及,打印遗嘱也不是社会普遍的遗嘱形态,故继承法并没有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打印遗嘱已十分普遍,民法典与时俱进地回应了社会需求,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专门予以规定,确认了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也规定了打印遗嘱的效力可溯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都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审查判断遗嘱效力。

  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国遗嘱继承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并非法定遗嘱形式,而遗嘱又是严格的“要式法律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

  (1)若立遗嘱人拥有计算机操作能力,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遗嘱中有遗嘱人本人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通常法院会参照“自书遗嘱”的规定认定遗嘱效力。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若打印遗嘱系遗嘱人口述或遗嘱人先行亲笔书写完成,再由他人将遗嘱打印,后经过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共同见证此过程,且遗嘱上有遗嘱人、打印人、见证人亲笔签名的,法院通常会参照代书遗嘱的规定认定遗嘱效力。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是按“代书遗嘱”来设置的,即必须通过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见证人是指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见证人需要在场见证并完全参与打印遗嘱从输入到打印制作的全过程。若打印遗嘱不能完全符合法定生效要件,依旧不能认定其效力。

  打印遗嘱在形式上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会被认定无效。

  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打印遗嘱的性质所决定的。与传统意义上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不同,打印遗嘱并不强调立遗嘱人或代书人必须在立遗嘱现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当场订立遗嘱。所以,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并不在于遗嘱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

  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打印遗嘱才能被认定有效。

  基于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就是为了确保打印的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通过“时空同步”的见证活动,将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活动进行固定。

  继承知识延伸

  公众在订立打印遗嘱时一定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见证人需要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人之外的人,打印遗嘱才能生效。

  遗嘱是要式行为,即遗嘱除了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成立和生效实质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两个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才能被认定有效。

  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中,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方式均是签名,而非按指模。所以立遗嘱人在遗嘱上不签名,只按指模,即使指模是立遗嘱人本人所按,也会因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而被认定无效。

  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立遗嘱人因为自身健康或文化程度等原因无法签署自己名字的情况。对此,民法典一共规定了6种法定遗嘱形式。其中的录音录像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就是为了保障无法签名的立遗嘱人能够有效行使立遗嘱权利而设置的。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能够表达自己意愿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订立遗嘱。

  特别要说明的是,律师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士,在接受委托时为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根据立遗嘱人的健康状态、文化程度等实际情况,为其选择最有效表达其遗嘱意愿的法定遗嘱形式,并严格按照该类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履行受托事项,这样才能保证立遗嘱人的意志在其去世后得到法律保护,在各继承人之间减少纷争。

  作为普通民众,同样要增强法治观念,在处分自身民事权益时,应当充分了解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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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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