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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有四个特点: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20:37:57    当前栏目:遗产信托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可防争端。有些人生前未立遗嘱,去世后因为亲属关系复杂产生遗产纠纷,采用遗嘱信托方式,可在保证财产不“缩水”的情况下,合理进行分配。

  第二,可防挥霍。香港影星梅艳芳生前知道母亲不善理财且喜挥霍,如果把财产一下子全给母亲,担忧母亲会一次性把遗产花尽,或被别有居心的人骗走。因此,梅艳芳选择了遗嘱信托,将近亿财产委托给专业机构打理,信托基金每月支付7 万港元生活费给母亲,一直持续到她去世。

  第三,可防侵占。香港明星沈殿霞也采用了遗嘱信托的方法。其财产净值达1亿港元。鉴于当时其女郑欣宜才满20 岁,没有经验处理多种不同类型的资产项目,为了避免阅世未深的女儿被骗,她在去世前已订立信托。另外,她的遗产信托指定了资金用途的大方向,例如,等到郑欣宜结婚时可以领走一定比例的资金,或是一笔固定金额,如1000万港元等,这样就可以避免郑欣宜一下子把遗产花光。而且,将钱与不动产信托在受托者名下,动用时必须经过所有监察人同意,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别有用心人士觊觎郑欣宜继承的庞大财产。

  第四,可防风险。英国王妃戴安娜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遗产,在缴纳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剩余。而这笔财产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达到1000万英镑,能发挥这种保障收益的防风险作用,也是信托基金的好处之一。

  中国大陆现行法律对遗嘱信托规定的较少,《继承法》尚没有遗嘱信托的内容。而《信托法》虽设立了遗嘱信托的规定,但遗嘱信托功能尚未得到全面推广。因此,必须对《信托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才能让遗嘱信托为人们所知晓。

  钱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可是这带不去天堂的钱,却给人间带来了激烈的争夺和种种罪恶。巧用遗产信托,不仅可以避免遗产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贬值,也可以避免伤害亲情的“遗产争夺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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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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